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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5-07-28 来源: 作者:

  事项名称:解除收养关系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申请条件: 

  1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人和送养人或成年被收养人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3.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办理材料: 

  1.内地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收养登记证; 

  3.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一式三份。  

  办理地点:民政局。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2601027。

  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 

  1. 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 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发证) 

  1.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2. 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责任部门:各旗县区民政局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收费情况: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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