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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
发布日期:2015-03-30 来源:交通局 作者:

   事项名称: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

  办事程序1、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2、申请时,应当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1、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2、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4、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承诺时限: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相关说明:1、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2、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3、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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