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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少数民族高考可享受优先录取
发布日期:2015-03-30 来源: 作者:
     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政策性照顾加分政策出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统考总分的基础上,享受政策性加分或降分政策。符合5项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按照全区普通高校招生政策性照顾加分政策规定,除了在统考总分的基础上,享受政策性加分或降分政策之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一是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二是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三是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四是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教育阶段被评为盟市级以上(含盟市级)的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最后一项符合条件的考生是应届高中教育毕业生,在高中教育阶段参加盟市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5名的队员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可在高考录取时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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