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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产品质量监督,妥善受理农机投诉案件
发布日期:2015-07-20 来源:农牧业局 作者:

需提供相关资料: 

   1、投诉人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2、被投诉者单位名称(农机生产企业或农机销售企业),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3、农机产品的型号、名称、数量、购买日期、购买地点等,发生质量问题后与被投诉者交涉的简况等。 

   4、投诉要求:修、换、退、赔等; 

   5、购机货票、保修单、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程序: 

1、投诉人与农机质量投诉站联系,并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2、农机质量投诉站对书面投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投诉予以备案受理。 

   3、受理投诉后,投诉站将有关投诉材料(复印件)转寄被投诉者,要求其在2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站和投诉者本人。如越期不予答复,则发“催办通知”,通知发出10日后仍不予处理的,投诉站可以公布投诉材料。 

   4、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投诉站依法进行调解,或直接派专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5、调解不成,建议投诉者到法院起诉。 

收费标准:受理投诉原则上不收费。须做技术鉴定、检测的,由投诉者本人或有关部门出具书面委托文件,委托法定检验部门鉴定。所需检测费由责任方负担,如双方均有责任,按责任大小,由双方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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