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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办事指南---办理收养登记办事程序及申报材料
发布日期:2015-03-30 来源: 作者:

办事指南

   1、受理 2、审查 3、发证

  申报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身份和户口簿;
   2、收养人的婚姻证件;
   3、收养人户口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能生育的证明;
   6、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8、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每人免冠照片各1张,三人合影照2寸两张;
   9、收养福利院孤儿,不受收养人有无子女限制;
   10、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不受被收养人已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办理机构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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