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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办事指南---计划生育服务证
发布日期:2015-03-30 来源: 作者:

办事指南

  1、领证对象:

本市户籍的未满49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

男方户籍在本市,女方户籍在外省,婚后长期居住在本市的未满49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

  2、办证程序:

携带女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小孩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放环或结扎证明、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女方一寸单人免冠相片一张、户籍所在村(居)委会证明等证件到女方户籍所在镇计生办办理;

依法登记结婚后,在怀孕第一个孩子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男方户籍地计生办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计生办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先到女方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填写一式四份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男女双方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加具审批意见,

属职工、干部的还要到工作单位加具审批意见;然后携带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女方当月孕检证明;

属离婚后再婚的,还要附带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

患不孕症的夫妻要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

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夫妻,要出具其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办理审批手续。

办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办理机构

当地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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