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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征集]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求《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教师支持计划(2015 年-2020 年)实施办法》 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06 来源: 作者: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做好全市农村牧区教师支持计划的贯彻落实工作,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 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 年-2020 年) 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5〕144号文件精神, 我们结合地区实际,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教师支持计划(2015 年-2020 年)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请各旗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认真研阅, 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或建议,以正式文件并加盖公章,于 4 月 11 日前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联系人:刘春阳  联系电话:7917512(传真 ) 15326780052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年 4 月 5 日  

   

巴彦淖尔市农村牧区教师支持计划(2015 年- 2020 年) 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 自 治区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部署要求, 解决当前我市农村牧区教师队伍存在的资源配置不均衡、 结构不合理、 补充渠道不畅通、 优秀骨干教师缺乏、 整体素质不高等问题, 吸引优秀人才到农牧区学校任教, 缩小城乡 师资水平差距, 让每个孩子都能接受公平、 有质量的教育,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 年-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5〕144 号) 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 十八届三中、 四中、 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 把农牧区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优化农牧区教师队伍结构、 提高教师待遇、 提升教师能力素质,力争到 2017 年,我市农村牧区教师队伍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全市农牧区学校优质教师得到多渠道补充, 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明显改善, 教师队伍整体结构更加合理, 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 工资待遇依法得到较好保障, 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 逐步形成“下得去、 留得住、 教得好”的良好局面。 到 2020 年,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 素质优良、数量充足、 结构合理、 甘于奉献、 扎根农牧区的教师队伍, 为基本实现农村牧区教育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 实施范围  

  巴彦淖尔市苏木乡镇中心区、 嘎查村学校(包括教学点)在编在岗教师。  

  三、 基本原则  

  师德为先, 以德化人。 着力提升农牧区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引导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加强教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 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 重视发挥农牧区教师言传身教、 以德化人的作用, 教育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热爱中国共产党, 形成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 价值观,确保教育导向正确。  

  规模适当, 结构合理。 坚持满足教育教学需求, 确保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的原则, 加强薄弱学科建设、 统筹考虑学校地域分布和办学规模, 合理规划农牧区教师队伍建设规模, 集中人财物资源, 实施优惠倾斜政策, 加大教师培养补充力度, 推进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 加强优质教师资源配置, 有效解决教师短缺问题,优化农牧区教师队伍结构。  

  提升质量, 提高待遇。 立足市情, 聚焦农牧区教师队伍建设最关键领域、 最紧迫任务, 多措并举、 定向施策、 精准发力、 标本兼治, 加强培养补充, 提升农牧区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基本素质, 提高教师地位待遇, 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 增强农牧区教师职业吸引力。  

  创新机制,激发活力。 坚持问题导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构建适应农牧区教育发展的教师补充机制、 使用机制、 交流机制和促进农牧区教师成长的培养培训机制, 拓宽农牧区教师来源,鼓励有志青年投身农牧区教育事业, 畅通高校毕业生、 城镇教师到农牧区学校任教通道, 逐步形成“越往基层、 越是艰苦, 地位待遇越高” 的激励机制和充满活力的农牧区教师使用机制。 通过实施农牧区教师支持计划, 带动建立相关制度, 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 主要措施  

  (一)全面提高农牧区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1. 建立健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农牧区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师德教育的首位, 把师德教育作为农牧区教师培训和培养的首要内容, 重点学习 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 基本要求,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加强农牧区教师法治教育、 心理健康教育, 坚持报告会、 座谈会、 研讨会、 培训班等行之有效的学习方式, 增强政治理论学习的吸引力感染力。 探索农牧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 新途径、 新载体, 保证政治理论学习的经常性、 规范性、 针对性、 创新性。 加强农牧区教师队伍党建工作, 重视从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 加强教师党员日常管理, 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充分发挥教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各旗县区要全面落实《内蒙古自 治区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内教师字〔2015〕54 号) 和《巴彦淖尔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巴教发〔2015〕172 号),科学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的实施办法。 通过组织形式多样、 务实有效的活动, 树立农牧区优秀教师先进典型; 通过宣传先进事迹, 弘扬高尚师德, 弘扬主旋律, 增强正能量。 要针对师德建设中热点、 难点等重大问题, 建立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应对并加以引导。  

  3. 完善师德考核考评制度。 根据国家、 自治区和我市相关规定, 逐步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师德考核机制, 建立和完善教师自评、 家长和学生测评及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定相结合的考评制度。 按照过程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定期对农牧区教师师德进行考评。 逐步推进社会参与的师德监督机制,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各学校必须把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年度考核、 工资绩效考核、 评优奖励、 职称评审、 岗位聘任、 特级教师、 学科带头人、 教学能手等评审的主要依据, 坚决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二)有效拓展农牧区教师补充渠道  

  1.继续实施国家“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 以下简称“特岗计划”)。 按照国家政策,我市五原县、 磴口县、 杭锦后旗、 乌拉特前旗、 乌拉特中旗、 乌拉特后旗属于“特岗计划” 实施范围, 以上六个旗县农村牧区学校补充教师, 要全部纳入“特岗计划”。 各旗县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三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全部入编, 落实工作岗位, 做好人事、 工资关系等接转工作, 落实特岗教师工资高出中央财政拨款部分和地方性补贴。  

  2. 加强农牧区教师招聘工作的统筹。 根据《关于全面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通知》(巴人社发〔2015〕58 号) 等文件精神, 在市编委和自治区编办批准备案的公开招聘计划中, 有针对性、 有计划的为农牧区学校选聘优秀大学毕业生, 优先补充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 严把农牧区教师入口关, 从源头上保证新聘教师的质量, 补充教师(含特岗教师、 免费师范生), 要在市人社部门的指导下, 由市教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新招聘的教师原则上在农牧区学校服务期满 6 年后, 统一纳入所在旗县区教师的交流轮岗范围, 进行交流轮岗常态化管理。  

  3. 实施地方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计划。 在实施国家部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免费培养计划的基础上, 从 2017 年至 2020 年实施自治区农牧区学校“免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加强农牧区教师本土化培养。 各旗县区根据本地教育发展实际, 在空编额内提出农村牧区学校紧缺学科师资的需求计划, 通过普通高考, 自 治区招录热爱农牧区教育、 自愿到农牧区学校从教的优秀本科学生,与旗县区签订合同后, 委托内蒙古师范大学、 内蒙古民族大学等师范院校定向培养“一专多能” 的农牧区教师。 “免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 招录的学生, 在校期间的学费、 住宿费由市政府和旗县区政府共同承担。 毕业后, 经试讲和考核合格的, 按照上述合同直接分配到农牧区学校任教, 本旗县区教育部门负 责落实编制, 工资纳入财政统发。 定向招生计划由自治区教育厅报请教育部同意后统一下达。  

  4. 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农牧区学校流动。 各旗县区要深入贯彻落实自 治区关于开展旗县区范围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我市关于开展旗县区范围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 统筹规划、 科学设计, 合理制定本旗县区实施办法, 2016 年进一步推进旗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  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 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常态化、 制度化,有效提升农牧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 在试点基础上推进“县管校聘” 管理改革, 为教师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 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 积极推动校长教师在县域内城区学校之间、 城区和农村学校之间、 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交流比例不低于自治区相关要求, 普通教师交流比例由各旗县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各旗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 探索通过定期交流、 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 学校联盟、 对口 支援、 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方式,提高农牧区教育教学水平,缩小城乡教育资源差距。  

  5. 鼓励优秀教师到农牧区学校支教。 各旗县区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 定期组织开展特级教师、 高级教师、 学科带头人等优秀教师“送教下乡” 活动。 继续巩固好旗县区城区优质学校定点帮扶本区域内一所或多所农牧区学校制度。 市本级要建立教学名师工作室, 组成人员要有农牧区教师代表。 通过优质学校的帮扶和名师的言传身教, 着力提高农牧区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各旗县区要采取有效措施, 充分发挥退休优秀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余热, 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 高级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在身体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到农牧区学校支教讲学, 要对支教讲学的教师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偿, 标准实行自治区的补助标准。 受援的旗县区、 学校要为支教教师免费提供住宿等必需的生活及办公保障, 按时支付工作报酬, 按规定支付交通费,妥善安排支教教师的工作和生活;保障支教教师人身安全,统一为支教教师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市财政列专项经费予以支持。  

  今年, 包头市与我市达成了优秀退休教师对口支援乡村教育计划。 涉及此项政策的旗县区要积极配合, 确保该计划如期顺利实施。  

  (三)努力提高农牧区教师生活待遇  

  1. 落实农牧区教师补贴政策。 各旗县区要依法依规落实农牧区教师工资待遇, 依法为农牧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农牧区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 的平均工资水平。 依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全区苏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实行苏木乡 镇工作补贴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5〕 61 号)等规定,落实农牧区教师的工作补贴。 各旗县区要积极谋划农牧区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补助标准, 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 各旗县区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 要向农牧区教师进一步倾斜, 逐步提高农牧区教师工资待遇。 自治区将制定农牧区教师岗位补贴具体办法, 并对农牧区教师待遇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2. 加快实施农牧区教师周转房建设。 各旗县区要采取切实措施, 通过利用闲置校舍改造、 新建教师周转宿舍等方式, 进一步加快农牧区学校周转宿舍建设, 彻底解决农牧区教师周转宿舍问题, 为交流到农牧区学校的校长教师提供生活保障。 同时, 各旗县区要按有关规定, 将符合条件的农牧区教师住房纳入本地区住房保障范围, 予以统筹解决。  

  3. 完善农牧区学校岗位管理制度。 各旗县区要落实农牧区学校与 城区同学段学校高、 中级专业技术岗 位结构比例相同的政策。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量控制, 教育部门动态调配”的原则,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内, 旗县区教育部门根据学校教学需求、 教师变化等情况, 统筹分配调剂使用, 并预留一定比例的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专项用于校长教师交流工作, 鼓励城镇优秀校长教师到农牧区学校任职任教。 对于在农牧区学校教学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 25年, 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且当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 年的紧缺学科的优秀教师, 可不受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数的限制聘用 到相应岗 位, 以鼓励优秀农牧区教师长期在农牧区学校从教。  

  4. 实行农牧区教师职称评审倾斜政策。 农牧区教师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不作外语成绩、 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要注重师德素养, 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 注重教育教学方法, 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 城镇中小学校教师晋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应有在农牧区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5. 加大落实农牧区教师荣誉制度的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农牧区教师的表彰力度。 自治区按照有关规定将对在农牧区学校从教 20 年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 我市也要对在农牧区学校从教 10 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鼓励。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时, 农牧区学校和教师所占比例不得低于 20%。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 对长期在农牧区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予以物质奖励。 加大宣传力度, 广泛宣传农牧区教师坚守岗位、 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农牧区教育的浓厚氛围。  

  6. 建立农牧区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制度。 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各旗县区要结合自身实际, 将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条件的农牧区教师纳入救助范围。 积极实施农牧区教师帮扶计划, 市、 旗县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 对因遭遇突发事故或突患重大疾病, 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农牧区教师进行救助帮扶。 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为学校捐助资金, 用于帮扶教师。 各旗县区要切实推进农牧区教师定期体检工作, 每年组织农牧区教师进行一次体检。 各旗县区医疗机构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合作, 积极制定适合农牧区教师需求的体检方案, 加强对体检教师的跟踪指导。  

  (四)全面提升农牧区教师能力素质  

  1. 建立农牧区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和机制。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农牧区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 保障经费投入; 建立农牧区校长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 构建市、 旗县区、 学校三级联动的农牧区教师培训体系,为完成农牧区教师的系统培训提供保障。  

  2. 加强农牧区教师培训力度。 我市和各旗县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深入实施“国培计划”, 通过“农牧区教师走出来、 名优教师(校长) 走下去、 网络空间联起来” 的培训研修方式, 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积极鼓励农牧区教师在职学习深造,不断提高学历层次。  

  3. 全面提升农牧区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进一步加强农牧区学校教育信息化“三通工程” 建设, 充分发挥我市“同频互动课堂” 的作用, 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 破解农牧区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到 2017 年底前, 完成每位农牧区教师不少于 50 学时的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专项培训, 推进每个农牧区教师在课堂教学和日常工作中有效应用信息技术。  

  4. 加强新教师入职培训工作。 要建立新招聘农牧区教师岗前培训制度, 合理设计培训方案、 方式和内容, 由市教育部门统一组织, 进行为期一个月入职前实践培训, 以规范教学行为, 提高适应教学岗位的能力。  

  (五)加强农牧区教师队伍管理  

  1. 完善以旗县区为主的农牧区教师队伍管理体制。 进一步理顺教师管理体制, 各旗县区按照事权统一的原则, 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 建立健全由旗县区教育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苏木乡 中心学校师资调派、 职称评审、 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及校长培养、 选拔、 任免的长效机制, 全面推行“县管校聘” 的管理制度,使教师由“学校人” 变为“系统人”, 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推进义务教育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 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2. 进一步加强农牧区教师编制管理。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 实行城乡统一的教职工编制标准, 适当增加农牧区寄宿制学校教职工附加编制。 按照“总量控制、 城乡统筹、 按需配备、 结构优化、动态管理” 的原则, 旗县区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 按照班额、 生源等情况, 采取互补余缺、 有增有减的办法, 统筹提出分配调整各校教职工编制的意见, 报同级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 通过调剂编制、 加强教师配备等方式, 确保农牧区学校开齐开足课程。 各旗县区要全面清理整顿其他事业单位占用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问题,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 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严禁各旗县区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从学校长期借调教师和管理人员。 各旗县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妥善解决在岗的长期使用的临聘教师问题。 各旗县区、 各学校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长期(不得超过一学期) 使用临聘教师。  

  3. 改革完善农牧区教师管理制度。 各旗县区要全面推行聘用制度,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聘用程序, 把聘用合同作为教师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 通过聘用合同规范学校与教师的人事关系, 建立和完善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 按照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 推进我区改革试点工作, 建立体系完善、 标准统一、 认定规范、 管理科学的教师职业准入制度, 强化申请认定人员 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查, 提升教师职业准入门槛, 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按照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制度要求, 加强对农牧区教师入职后的工作考核和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促进农牧区教师整体素质和水平的提高。  

  4. 建立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按照教育管理信息化的要求, 建立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农牧区教师唯一的电子档案数据库,及时了 解掌握农牧区教师队伍的相关情况, 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工作, 进一步加强农牧区教师队伍管理。  

  五、 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本实施办法由市、 旗县区两级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农牧区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把农牧区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 把农牧区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 程, 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细化任务分工, 分解工作职责, 推进各部门密切配合, 形成合力, 切实将计划落到实处。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农牧区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 规划和指导; 编制部门要积极探索符合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编制管理制度; 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教育改革发展要求, 在人事管理、 职称评聘等政策措施方面给予保障。 各级教育、 发改、 财政、 编制、 人社、 住建等部门要加强衔接沟通,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有效合力,统筹推进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 加强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加大投入力度, 大力支持农牧区教师队伍建设。 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农牧区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 最迫切需要的领域, 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 规范经费使用, 加强经费管理, 强化监督检查, 坚决杜绝截留、 克扣、 虚报、 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要着力改革体制,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农牧区教师队伍建设。  

  (三) 开展督导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实施农牧区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考核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 每年对农牧区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农牧区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查。 对实施不到位、 成效不明显的, 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四) 积极宣传引 导。 各旗县区要加强宣传引导, 争取广大教师和社会各界对农牧区教师支持计划的理解和支持, 着力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要大力宣传广大农牧区教师为人师表、 爱岗敬业、 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 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牧区教师和农牧区教育的浓厚氛围, 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各旗县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把准支持重点, 定向施策,精准发力, 因地制宜提出符合本地区农牧区教育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 将本办法进一步明确化、 具体化。 各旗县区于 2016年 5 月 底前, 将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教育局备案, 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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